中国香港、澳门签证/进入许可
2019-02-15 18:52

  香港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香港

  (一)可免办进入许可的情形

  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经香港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含返回内地)的过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联程车/船/机票,可于入境时获准在港停留7天而无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居于海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者,返回内地后如需访港,应预先申请进入许可。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其他事由入境香港或过境香港停留时间超过7天,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含过境)香港,均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

  (三)申请材料、办理方式、所需时间、申请费用

  1.申请材料

  (1)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不少于2页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2)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申请表格1份,并附近6个月内2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半身证件照片1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3)比利时居留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1份,或获准在比利时停留6个月以上的签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如邀请函、机票、酒店订单等)。

  2.办理方式

  (1)在工作日上午9:00-11:30直接向使馆领事部提交申请,无需预约(地址:439 Ave.Tervuren,1150 Woluwe Saint-Pierre, Bruxelles)。

  (2)申请人亦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

  3.所需时间

  (1)我馆权限内审发的进入许可,普通件取证时间为申请递交后4个工作日,加急为3个工作日,特急为2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递交申请时向前台窗口申请加、特急服务,但是否被批准,由主管领事根据情况决定。

  (2)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进入许可申请,所需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

  4.申请费用

  (1)向我馆递交的申请,进入许可费用为普通件10欧元/件,加急件每件加收21欧元,特急件每件加收31欧元。如申请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无论是否批准,另需申请人支付电报联络费 20 欧元/人。是否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由领事官员决定。

  (2)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进入许可费用。

  5.注意事项

  取证时凭红色取证单,使用银行卡(Bancontact、Mister card)支付申请费用。

  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回港证(限由中国内地或澳门特区返港人士使用)、香港海员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持证人在港居留未到期)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不论赴港目的,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180天:

  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如经香港过境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联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最长停留7天。

  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赴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免办进入许可赴港并停留不超过30天。

  (二)居住在岛内的台湾居民,须根据其入境目的,通过特许航空公司办事处或在香港的保证人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入境许可证。

  (三)旅居比利时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向我馆领事部申请旅行证(请访问我馆网站相关网页),并同时申请香港进入许可。

  (四)符合一定条件的台湾居民亦可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自行免费预办入境登记赴港旅游。

  比利时公民前往香港

  (一)前往香港旅游可免办签证,在港最多停留90天,期间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无论有无薪酬)、开设或参与任何业务,或入学就读。

  (二)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或赴港定居、就读、进行演出、举办展览、接受职业培训、接受工业、商业训练,则需提前申请香港签证。

  (三)申请材料、办理方式、所需时间、申请费用

  1.申请材料

  (1)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不少于2页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2)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申请表格1份,并附近6个月内2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半身证件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3)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2.办理方式

  (1)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

  (2)申请人亦可在工作日9:00-15:00向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无需在线填表和预约)。(地址:109  Rue Neerveld,1200 Woluwe Saint-Lambert, Bruxelles)。

  3.所需时间

  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受理的所有申请均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所需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

  4.申请费用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2)向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的申请,须根据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

  (一)拟前往香港旅游的非比利时国籍的外国公民,是否需要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二)拟赴港定居、就读、进行演出、举办展览、接受职业培训、接受工业、商业训练的非比利时国籍的外国公民,均需提前申请香港签证。

  (三)申请材料、办理方式、所需时间、申请费用

  1.申请材料

  (1)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不少于2页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2)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申请表格1份,并附近6个月内2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半身证件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3)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2.办理方式

  (1)申请人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信息)。

  (2)亦可在工作日9:00-15:00向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无需在线填表和预约)。(地址:109  Rue Neerveld,1200 Woluwe Saint-Lambert, Bruxelles)。

  3.所需时间

  (1)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受理且在我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普通件取证时间为申请递交后4个工作日,加急为3个工作日,特急为2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递交申请时向前台窗口申请加、特急服务,但是否被批准,由前台窗口根据情况决定。

  (2)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所需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

  4.申请费用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2)通过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的申请,须根据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方式

  (一) 地址: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7楼

  (二) 电话:00852- 2824 6111

  (三) 传真:00852- 2877 7711

  (四) 电邮:enquiry@immd.gov.hk

  (五) 网址:www.immd.gov.hk/hks/

  澳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澳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人员,如持有前往其他国家的机票及有效入境证件(如比利时居留证、申根签证),可免签在澳最多停留7天。如希延长在澳停留期限,可于许可到期前5日向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延期申请,最多可延期90天。

  比利时公民赴澳门

  前往澳门旅游的比利时公民,可以免办签证,在澳最多停留90天。

  第三国公民赴澳门

  (一)拟前往澳门的非比利时国籍的外国公民,是否需要申请签证,请访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查看详细信息(见《非澳门居民之入境及出境第VII部分》)。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公民,必须事先获得签证后方可进入澳门特区,不再适用落地签证。上述六国持外交护照者仍享有免签证待遇。

  其他非免签国家的公民,原则上可在入境澳门特区时申办口岸签证,在比利时也可通过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事先办理。

  (三)通过布鲁塞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的签证申请,需根据访澳目的,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澳门治安警察局网站查看详细信息)。受理后需转送澳门治安警察局,所需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须根据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要求缴纳的签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