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旅行证件简介
2017-03-24 17:43

  一、护照及颁发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国护照分为以下几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颁发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符合条件者可向我使、领馆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须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 旅行证件及颁发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临时出国护照遗失、被盗抢、损毁、过期,而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2、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办护照的中国公民;  

  3、未持有“回乡证”,而需赴内地的中国籍港澳居民;  

  4、未持有“台胞证”,而需赴大陆的中国籍台湾居民;  

  5、部分情况特殊的中国籍未成年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颁发给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要求的人士:  

  1.  已获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2.  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不拥有香港居留权,且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3.  已取得香港居留权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陈述书由使、领馆颁发给丢失、损毁香港特区护照、特区其它旅行证件,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且急需返港的中国籍香港居民。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颁发给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  无权取得澳门特区其它旅行证件。     

  (五)回国证明  

  回国证明由使、领馆颁发给被驻在国遣返的中国公民,仅供其返回中国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