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公证须知
2018-05-25 22:27

一、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居住在比利时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例如持申根C类签证)申办公证,仅限在比利时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我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类别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俗证明、无配偶声明书、国籍、指纹、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三)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我馆办理。

请注意:

    (一)我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工作经历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比利时的,应向比利时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3、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出生证、结婚证、驾驶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比利时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比利时有关部门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后,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5、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二)我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814《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5、如申请人需办理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可选择在比利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后,到本馆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注:涉房产处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三)对于我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

    1、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我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需在比利时办理证明(含公证)的,当事人一般可向比利时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申办,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后,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此类证明(含公证)建议当事人先与国内用文单位联系,咨询对方在文书格式、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确保在当地出具的相关文书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

 

二、所需材料

    (一)申办各类公证所需材料

    1、使用电脑如实、完整填写并双面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

    2、申请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以及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3、申请人有效的比利时居留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外国人身份证、工卡等),或获准在比利时停留6个月以上的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下方“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5、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申请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填写《接谈笔录》并签名;

    6、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并参照我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请点此处查看文书参考格式),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签名和填写日期需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

请注意:

    1、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需打印或清晰书写,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公证文书须在我馆可受理的公证范围(见申请条件)。

    (二)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公证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
3、受托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仔细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4、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寄养委托书公证
2、被寄养儿童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被寄养儿童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仔细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5、受托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6、被寄养儿童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申请,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注: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声明书公证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仔细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婚俗证明、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注:如单独申办婚俗证明,无需提交声明书文本);
2、填妥的《无配偶证明申请表》1份;
3、结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护照、身份证),并注明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4、仔细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5、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未婚、离婚、或丧偶未再婚公证书等(如有)
6、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我馆要求办理。
国籍公证
请按“申办各类公证所需材料”准备
国籍公证是对当事人具有中国国籍事实的证明。
 
指纹公证
请按“申办各类公证所需材料”准备
当事人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1、有关文书原件
2、相关证明材料(如适用)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三、申请方式、办理时间、收费标准、付款方式

    (一)申请方式

    1、递交申请和领取公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可在我馆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2、申请人需本人向我馆提交公证申请。一般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3、我馆不接受其他方式(如邮寄、传真)的公证申请。

    4、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凭取证单代为领取办妥的公证,除非我馆另有要求。请在取证单上标明的日期前往我馆领取证件,不能按时前来的,应在约定日期之后2周内前来领取,迟未领取的将按无人认领处理。我馆不提供邮寄服务。

    5、公证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二)办理时间

    1、如申办材料齐全且获审核通过,公证普通件取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加急为3个工作日,特急为2个工作日(含递交申请当日)。

    2、申请人可在递交申请时向前台窗口申请加急、特急服务,但是否被批准,由主管领事根据情况决定。

请注意:

    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我馆领事官员电话通知。

    (三)收费标准

    普通件:民事类正本:19欧元/

            商事类正本:38欧元/份

            副本:6欧元/份

    加急件:每份加收21欧元

    特急件:每份加收31欧元

请注意:

    申办一式多份公证,只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按照副本且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每份收取6欧元。如申请人办理加急或特急件,只按一份收取加急或特急费。

    (四)付款方式

    领取办妥的证件时,请用银行卡(BancontactMister Cash)或手机微信、支付宝交费、取证(账户需完成实名认证)。